第一條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為受理優良網站之評鑑,特訂定「優良網站評鑑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為鼓勵優良網站內容建置,本辦法的申請評鑑對象為適合兒少瀏覽之公開網站,讓網站經營者主動向本會申請「優良網站認證」,形塑社會大眾對優質網站認同的正面風氣。
第三條
凡參加優良網站評鑑的網站,須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且備齊所需之文件表格,寄至本會接受評鑑。
第四條
本會審核申請者提出的網站內容、申請資料與證照等,若不符合或應俱備之網頁有欠缺,本會將通知補正並告知補正之方法。
第五條
經本會告知補正之方法通知補正後,逾一個月未完成補正者,本會即中止審核。
第六條
中止審核之申請案,仍可隨時提出申請;但應另繳全額之審查費重新填寫報名表申請。
第七條
經本會審核申請者提出的網站內容、申請資料與證照等符合優良網站評鑑之標準,本會即通知繳納評鑑年費,於收到評鑑年費時,本會以電子郵件發給申請者一枚網站評鑑標章圖檔,及張貼與使用說明。
第八條
優良網站評鑑期間和網站評鑑標章使用權為期一年,自申請者收到本會發給網站評鑑標章次日起算。
第九條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應繳納評鑑資料審查費新台幣5,000元,開始審查後不予退還,第二年續約免收。審查通過時,應繳納年費新台幣5,000元,第一次申請者與審查費一併預付。
第十條
評鑑優良網站之評鑑標準,請參考評鑑內容。
第十一條
通過評鑑者,於優良標章使用期間仍需注意該網站內容,若有不適當之網路內容出現且經通知予以修正之;而逾五天內未能確實做到修正者,本會即取消優良標章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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