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網站內容分級申訴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受理有關網站內容分級相關事項
之申訴,協助網站內容分級制度推廣實施,特訂定「網站內容分級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申訴處理範圍)
為協助網站內容分級制度推廣實施,任何人對於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未依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
辦法進行分級標示或分級標示錯誤,得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訴。
第三條
(申訴處理性質)
依本辦法所進行之申訴(含異議)處理結果,係本基金會本於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之健全化,
對於申訴人及申訴相對人所提出之網站內容分級諮詢意見。
第四條 (申訴受理程序)
申訴人得依本基金會網站(http://www.ticrf.org.tw)所公告之申訴受理程序,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訴。
本基金會受理相關單位轉送有關網站分級案件,視為該單位所提出之申訴案件,依本辦法處理之。
申訴案件未具體表示姓名、電子郵件(或地址)、申訴之網站(或網頁)者,本基金會得通知申訴
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基金會得不受理該申訴案件。
第五條 (申訴處理程序)
本基金會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指定專人就申訴案件進行處理。
申訴案件處理人員應盡合理努力,通知申訴案件所指述之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或該網站(頁)之內
容提供者(即申訴相對人),以利申訴相對人回覆說明。
申訴案件處理人員經合理努力無法查明或通知申訴相對人,或申訴相對人未於適當期間具體回應
時,得逕行對申訴案件進行處理。
申訴案件處理結果應具體表明本基金會對於申訴案件之網站分級及(或)分級標示建議,通知申訴
人及申訴相對人。
若申訴案件處理結果,經本基金會認有違反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時,本基金會得將申訴案件
處理結果通知各該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第六條 (申訴處理原則)
本基金會對於網站內容分級申訴案件,應依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六條之標準處理。
本基金會處理申訴案件,應本公正、超然、客觀之立場為之。
本基金會處理申訴案件時,應保護申訴人之隱私權,不得任意洩漏申訴人之個人資料。
第七條 (異議處理程序)
申訴人或申訴相對人得於收到本基金會處理結果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基金會提出異議。期滿未提出
者,得不予受理。
異議案件由本基金會申訴異議處理委員會進行處理。
申訴人或申訴相對人所提出之異議程序,不影響本基金會對於申訴案件處理結果通知或移送予相關
主管機關。但本基金會應於異議提出時,適時通知該案件之主管機關。
第八條
(申訴異議處理委員會)
申訴異議處理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董事會自公益團體代表、電腦網
路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本基金會董事中聘任之,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由董事會續聘,但以一次為限。
本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會議之召集、會議程序進行等事項。
本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申訴異議案件之處理,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決議採多數
決。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開或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或由過半數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
申訴異議處理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但應於事後將會議紀錄送交參與開會之委員簽名。
委員就與其有利害關係之申訴異議案件應自行迴避。
申訴異議案件須調查者,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預行調查,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受指定之
委員得以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向申訴人或申訴相對人進行調查。
第九條 (通知方式)
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所為之各項通知,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或書面方式為之。
第十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所經營之網站分級及分級標示有疑義者,準用本辦法有關申訴處理程序,
向本基金會申請處理。
第十一條 (修正)
本基金會得依網站內容分級相關法令及技術之發展,適時修正本辦法。
第十二條 (生效)
本辦法於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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