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訂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財團法人依民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
之監督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會成立之目的, 在維護網際網路言論自由及使用倫理之精神下,規劃及推廣網站內容分級標示
、過濾或其他 方 法,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並致力於:
一、配合網際網路無國界之特性, 以超然中立之立場,研訂網站內容分級標準。
二、研析各國兒童及少年安全上網相關之政策, 促進與國際組織間交流與合作,並取得國際分級
資訊及合作機會,提供政策建議 。
三、推廣網站內容自我分級標示之自律精神,協助內容提供者進行網站自我分級之實施。
四、推廣公共場所及家庭對於網站內容分級之瞭解及知能,並推廣安裝符合我國分級制度之分級
過濾軟體,以落實網站內容分級標準之實施。
五、 整合現有網站分級相關資源,包括政府單位、學界、業界及民間公益團體分級資訊。
六、教育並推廣網站內容分級及兒童少年上網安全制度。
第 三 條 本會辦理下列業務:
一、研擬國內網站內容分級發展策略。
二、推動網站內容分級相關業務。
三、舉辦網站內容分級相關會議與活動。
四、處理網站內容分級之申訴事宜。
五、研擬國內兒童及少年安全上網發展策略。
六、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上網機制相關業務。
七、建立長期追蹤、輔導與政令推廣之電訪市調機制。
八、出版相關期刊、年鑑、技術手冊等紙本、電子出版品,並建置相關資訊之公共數位資料庫。
九、 其他與網站內容分級、兒童及少年安全上網發展策略相關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需要於國內適當地點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二 章 組織及管理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至十七人
,由政府機關代表、對基金會推廣具有貢獻之網際網路服務經
營者、學者專家或公益團體等代表組成。董事中之政府機關代表及網際網路服務經營者代表各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且監督機關代表應有兩席以上(含)。
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至五人,由監督機關代表、網際網路服務經營者代表、學者專家等人組成
,其中一人應有會計或財務背景或經歷。
第一屆董事、監事由 捐助人會議推選 之,嗣後董事、監事之改選或補選,政府有關機關代表由原
機關推派之;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代表及網際網路服務經營者代表由董事會提名並推選之。
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每屆任期三年 ,並得連任 。董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董事會
之日起計算。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應進行改選,不及改選時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聘董事、監事就任時
為止。
第 六 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董事會,
並綜理本會會務。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七 條 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財產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劃之審核及執行。
三、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董、監事之改選、補選及解任。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擬議或決議。
第 八 條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督本會之業務、財務。
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及財產資料。
第 九 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其經現任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
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臨時會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
為召集之通知,由請求之董事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 十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始得開會。
董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並任主席。
董事、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及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
席之董事及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
第 十 一 條 董事會、監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應以出席董事、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監事會出席人數不足無法開會,各監事均得行使第八條之職責 。
董事會、監事會得合併召開董監事聯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之 。
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或董監事聯席會議之前七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監事,並報
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董事會、監事會或董監事聯席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二 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本會之解散。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改選、補選及解聘。
董事會對於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以超過二分之一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一、本會有關網路分級標準之決 定事宜。
二、 本會對外發布或施行之各項辦法,或各委員會之組織或運作規範。
三、新臺幣貳佰萬元以上之支出或研究案委託。
四、其他依法令或經董事會決議應經董事會事前決議之事項。
第 十三 條 董事、監事
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致人數不足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最低員額時,由 董事會依第
五條第三項規定補選者 ,其任期以補足未滿之任期為限。
第 十四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以協助本會達成會務目的或對本會各項業務提
供建議 、 規劃或執行。
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董事會指派董事擔任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有關各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要點,由董事會訂定,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得由董事兼任之,於必要時並得置副執行長一至二人,其任免皆由董事長提請董
事會同意後行之。
執行長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本會章程所定各項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設組,各組置專業幕僚人員若干人,並各置主管一人,分掌相關業務。
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各組人員均為有給職。
有關組織規章、辦事細則及人事規章,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
同。
第 三 章 財產及會計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一千萬元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捐助。
第 十七 條
經登記之基金於營運時,不得短少。有折舊之財產,每年應提折舊準備金。有增值時,該項增值,視
為已登記之財產。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會計年度,會計制度應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供查核。
第 十九 條
本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後,其決算
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書,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
本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下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後,送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查核。
前二項之決算書及預算書包括資產負債表、餘絀計算表、資金運用表、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第 二十 條
本會對外各項服務工作得收取費用,以收支平衡維持運作為計收標準,並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查。
董事、監事、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費用,其
支給標準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無給職兼任有給職者,僅能支給前項無給職之相關費用。
第 二十一條 本會之基金或資金不得為任何保證,亦不得將基金或資金轉贈或貸與他人或投資任何營利事業。
第 四 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檢附有關文件送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 本會主事務所 所在地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每屆董事、監事之變更應依法向 本會主事務所 所在地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清算後之剩餘財產,應歸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民法暨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一日 |